《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5期目录及摘要
◈高端论坛
1.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思考
胡云腾
2.新时代人民法院释法解疑工作的学理阐释与制度构建
王中明
◈权威解读
3.《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罗国良 司明灯 汪 雷 曹东方
◈专题策划: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4.混同用工规则的内涵与理论构造——《劳动争议解释(二)》第3条评析
沈建峰
5.特殊待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问题分析——《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2条评析
张 艳
6.竞业限制条款效力与责任的双阶构造——《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3、14、15条评析
叶静漪
7.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的学理阐释与法律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6条评析
林 嘉
◈专题策划:商业数据司法保护研究
8.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路探析
陈志君
9.商业平台数据法律保护的边界
黄武双
10.商业秘密视野下商业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
于 冲
◈法学专论
11.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
12.请求时效权利本位的嬗变与重构
何 君
13.癫痫病驾致人伤亡的定性争议与刑法规制路径
余 剑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与运用
1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4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郭 叶 孙 妹
◈法答网问题研究
15.诈骗犯罪中“案发前归还”的规范适用
陈 伟
◈法答网问题精粹
文章介绍
1.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思考
作者:胡云腾(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教授)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建议继续沿着保护人民、保障人权、防范权力滥用的思路,提出不亚于甚至比前三次修改更重大的修改举措。其中,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牛鼻子”,从而贯彻落实党的代表大会报告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度机制的原则要求,及时固化进入新时代以来推进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用中国式现代化的诉讼制度保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量刑建议 认罪协商 辩诉交易
2.新时代人民法院释法解疑工作的学理阐释与制度构建
作者:王中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院长,二级大法官)
摘要:释法解疑是践行***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履行定分止争职能的现实所需,是促推审判质效趋优向好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的具体实践,也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坚持与发展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与创新。加强释法解疑既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也是工作方法和司法理念,不仅致力于有效化解纠纷,更着眼于推进源头治理。释法解疑的核心是抓实“四解”,即解释法律规定、解答当事人疑问、解决当事人急难愁盼、解除当事人猜疑。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诉前、立案、庭前、庭审、文书制作、宣判、执行、申诉审查及再审、信访等不同阶段对释法解疑工作的不同要求,坚持依法、全程、全员、全面、主动和调解优先、彰显人文关怀等原则,并通过严格释法解疑程序、健全首问首接首办负责机制、构建外部资源聚合机制、强化案例的论证与引导功能、构建协同联动机制、提升共情与价值引领能力等措施提升释法解疑效果,进而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推动“结案”向“解纷”转变、“定分”向“止争”延伸,促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促推当事人服判息诉。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 释法解疑 定分止争 案例解疑
3.《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罗国良、司明灯、汪雷、曹东方(罗国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司明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汪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曹东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三级高级法官)
摘要:《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足于掩隐罪的犯罪构成,对综合性入罪标准、主观明知认定方法、加重处罚情节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严格认定“明知”、慎用推定,旨在扭转实践中在掩隐罪、帮信罪界分问题上“出了轻罪入了重罪”的不当做法,并创新性地规定了情节和数额双重限定模式的加重处罚标准,便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本文重点对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和重要内容作解读。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观明知 综合性入罪标准 加重处罚 上下游量刑均衡
4.混同用工规则的内涵与理论构造——《劳动争议解释(二)》第3条评析
作者:沈建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多个具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进行用工(混同用工)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因数字技术的发展、企业注册的便捷等因素影响,当前其呈现扩大化和隐蔽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现行《劳动法》以一个用人单位与一个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原型进行的制度设计,显示出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关于混同用工的规则因此而生。混同用工是依法成立具有关联关系的多个独立单位,交替或者同时对同一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且无法区分为多个独立劳动关系的用工现象。立足现行法的制度体系,混同用工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劳动者的一个劳动给付过程由多个用人单位各自管理、劳动者的一个劳动给付过程由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管理以及劳动者的一个劳动给付过程由多个用人单位交替管理。发生混同用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和劳动者的选择确定用人单位和责任主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事实确定用人单位,并且交替或者同时用工的单位在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权益问题上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不是关联企业理论,也不是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而是连带之债的理论。面向未来,从根本上理顺混同用工的制度体系,我国应建立复数用人单位制度。
关键词:混同用工 连带责任 多数人之债 复数用人单位
5.特殊待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问题分析——《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2条评析
作者:张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执笔起草人)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衡平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与用人单位的出资,其核心法理基础在于诚信原则。“特殊待遇”与“实际损失”等核心概念的界定仍显模糊,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为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本文在追溯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立法演进的基础上,重点辨析“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区别;在构建“特殊待遇”的司法认定框架后,分析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并解构劳动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裁量因素,同时对人事争议中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关键词:特殊待遇 劳动期限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6.竞业限制条款效力与责任的双阶构造——《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3、14、15条评析
作者:叶静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摘要:随着知识密集型经济的发展与劳动者职业流动性的增强,竞业限制制度在平衡用人单位商业利益保护与劳动者择业自由方面面临规范张力。司法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案件的裁判标准存在适用对象泛化、经济补偿失衡及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对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立效力与责任承担进行了系统规范,确立了“效力—责任”的双阶构造。第14条通过限定适用主体、类型化行为模式及排除抗辩,明确了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并阐明其不以经济补偿为成立前提的正当性依据,厘清了劳动者忠实义务理论与契约对价理论之间的关系。第13条和第15条确立了竞业限制义务与劳动者接触商业秘密的相适应性原则,构建了返还经济补偿与支付违约金的双重责任体系,同时引入合理性审查,以防止违约责任的过度化。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构建“结构化双阶审查模型”,对竞业限制条款设立与执行效力进行实质审查,从而确立规范协同、裁判协同与程序协同的适用进路,以完善劳动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制度衔接,并优化劳动力市场的合理流动与公平竞争秩序。
关键词:竞业限制 相适应性原则 劳动者忠实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协同理论
7.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的学理阐释与法律适用——《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6条评析
作者: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赔偿金与继续履行两大救济的择一竞合中,“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这一要件的适用引发诸多争议。“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的法律适用,应回归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基础,明确其“强制继续履行”的法理。以此为逻辑基础,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之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进行类型化讨论,应将主观不能限缩解释为与用人单位相关但不可完全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事实因素,既防止用人单位主观不愿“继续履行”的恣意,亦防止双方信任完全破裂、用人单位自顾不暇时对其课以过重的劳动用工义务与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列举了“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的适用情形,对劳动法实务中出现的各类“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给予集中回应,力求统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能”的裁判规则,妥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不能 赔偿金 客观不能
8.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路探析
作者:陈志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常务副院长)
摘要: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核心竞争资源。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现对数据的有效保护,是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围绕数据司法保护路径的构建,从价值定位和裁判规则适应性出发,提出以区分保护为核心的解决方案:一方面,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路径鼓励权利主体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创新;另一方面,对于无法满足商业秘密的数据则通过行为规制路径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区分保护路径在公平竞争与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特殊需求。
关键词:数据保护 数据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
9.商业平台数据法律保护的边界
作者: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针对商业平台收集来自他人的原始数据如果满足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是由于商业平台对所收集的原始数据不拥有所有权(控制权),不满足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基于原始数据加工而成的数据产品,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基于不满足已采取合理保护措施、价值性和秘密性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如果其编排满足独创性,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保护。
关键词:平台数据 竞争利益 商业秘密 汇编作品
10.商业秘密视野下商业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
作者:于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数智社会法治一体化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数据资产化趋势不断加强,数据要素的流通与利用对生产效率的乘数效应持续凸显,如何实现数据控制和数据共享的动态平衡成为数据领域的核心问题。商业数据作为最具活力、最具产业价值的数据形式之一,同时融汇了专有性、公共性的双重特征,在市场经济领域呈现数据控制与数据共享的价值冲突。现行法律体系对商业数据的保护仍停留在“分而治之”的分散模式,个人信息、商业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碎片化”罪名割裂了数据集合的“涌现价值”,司法实践中法益评价错位、保护范围不周延等问题频现。应在明确商业数据属性的基础上,厘定商业秘密与一般商业数据的外延边界,同时实现商业秘密专有性和一般商业数据共享性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商业秘密 商业数据 动态数据 数据共享 数据控制
11.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调研指导: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组长:王海萍,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成员: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索达,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报告执笔人:黄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王庆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二级调研员;刘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摘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决策部署,首先要深刻认识建立此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平衡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和公共安全风险防范,科学精准界定“轻微犯罪”,重点围绕封存适用范围、封存内容、封存程序启动、封存法律效果以及解封条件等方面加以构建。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中央政法单位联合开展试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立法完善;推动清理有关限制从业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衔接;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保障制度高效运行。
关键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封存程序启动 解封条件 试点探索 制度衔接
12.请求时效权利本位的嬗变与重构
作者:何君(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二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摘要:我国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深受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的影响与制约,经历了“违法确认”“确赔合一”时期,厘清请求时效制度产生和演进的背景和细节,方能把握理念和制度变化的逻辑,从而更好地规划制度未来的发展。同为消灭时效,请求时效与诉讼时效性质同一和规则趋同,在“权力本位”到“对策平衡”再到“权利本位”的演进过程中,公私法的界限不应成为制度发展的掣肘,请求时效也不应再局限于国家赔偿内部类型划分而规则分立,应当遵循权利本位的理念,实现统一侵权责任语境下的请求时效体系化。
关键词:请求时效 诉讼时效 国家赔偿 权利本位 违法确认
13.癫痫病驾致人伤亡的定性争议与刑法规制路径
作者:余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党组***、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摘要:对明知患有癫痫仍然驾车,并在驾驶途中因癫痫发作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该类行为的定性争议,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分。具体认定时,应准确把握两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从主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判断。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盖然性认识程度和是否存在因追求特定行为目的而放任结果发生的意志过程来看,其主观一般应评价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此类案件虽客观上造成了连续撞击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结果或危险,但其可归责的实行行为应界定为明知患有癫痫而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的行为,该行为难以直接评价为“其他危险方法”。以交通肇事罪对此类行为定罪处罚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应当秉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综合施策,以实现更好的治理效果。
关键词:癫痫病驾 交通肇事 危害公共安全 间接故意
1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4年度司法应用报告
作者:郭叶、孙妹[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副总编、《北大法宝大数据分析报告》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宝大数据分析报告》副主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43批247例指导性案例,本文以247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收录的裁判文书作为实证研究样本,从多个视角出发,对指导性案例发布和应用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对13376例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在整体和个案应用的研究基础上,详细分析案由专题、应用法院、应用主体和应用内容等要素。综述中通过数据展现2024年发布及援引指导性案例裁判的案件数量回升、构建指导性案例评估机制常态化、指导性案例遴选和应用地域不均衡、指导性案例制度再定位及重塑效力性质等方面的建议,呈现2024年度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与发展。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司法应用 实证研究
15.法答网问题研究
诈骗犯罪中“案发前归还”的规范适用
陈 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毒品犯罪司法研究基地研究员)
16.法答网问题精粹
编者按:“法答网”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载体,不仅是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知识学园。“法答网”自运行以来,已成为汇集审判实践问题供理论研究的源头“富矿”,对于应用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应用法学研究选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助力把应用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实际问题上,《中国应用法学》专门开设“法答网问题精粹”栏目。本期精选20条法答网疑难问题,供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期待广大应用法学研究工作者揭榜挂帅,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做实应用法学研究。
编辑:孟祥宇
